实务中,很多财务人员一看到"不征税"三个字,就默认两个税种是一回事。其实,增值税的"不征税"和企业所得税的"不征税收入",是两个法律依据不同、范围不同、处理方式不同的独立概念。混淆二者,轻则申报表填错,重则面临补税和滞纳金。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政策,把二者的区别讲清楚。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七条规定,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:
财政拨款;
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;
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。
需要特别注意的是: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,不得税前扣除;形成的资产,其折旧、摊销也不得扣除。此外,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,5年(60个月)内未使用且未缴回的部分,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。
增值税的"不征税",指某项行为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,不产生销项税额,自然也无需抵扣、申报。主要包括两类情形:
非经营活动:依据财税〔2016〕36号文附件2,如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、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等;
列举的不征税项目:如存款利息、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等。
发票实务中,还有一类"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"开票情形(税收分类编码以"6"开头),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等,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执行。此类业务开具"不征税"普通发票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开票时不计销售额、不填税率。
| 对比维度 | 企业所得税"不征税收入" | 增值税"不征税" |
|---|---|---|
| 本质 | 属于收入,但法定排除在应税所得之外 | 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,不产生纳税义务 |
| 主要依据 | 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七条、财税〔2011〕70号 | 财税〔2016〕36号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|
| 典型范围 | 财政拨款、符合条件并单独核算的财政性资金等 | 非经营活动、存款利息、预付卡充值等 |
| 发票处理 | 与开票无必然联系,正常取得或开具相应发票 | 不得开专票;部分项目可开"不征税"普通发票 |
| 后续管理 | 对应支出不得扣除;5年未用完转为应税收入 | 不涉及申报销售额;凭证留存备查即可 |
| 申报体现 | 通过A105000表等专项调整 | 不填销售额栏次(不征税开票有对应填报 |
不征税 ≠ 免税 ≠ 零税率:免税和零税率仍属增值税应税范围,只是税负为零或减免,对应进项处理规则也完全不同;
增值税不征税的收入,未必免企业所得税:例如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,若不符合财税〔2011〕70号三个条件,仍须计入应税收入;
不能随意"包装"不征税收入:把应税收入硬往不征税里归,对应支出又不主动调整不得扣除的部分,是稽查重点关注的风险点。
提示:本文依据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法规政策撰写,具体业务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最新政策执行。政策如有更新,以官方发布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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